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
1968年10月8日簽訂于洛迦諾
目 錄*
第 一 條:專門聯盟的建立;國際分類法的采用
第 二 條:國際分類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圍
第 三 條:專家委員會
第 四 條:國際分類法及其修正和補充的通知與公布
第 五 條:本專門聯盟大會
第 六 條:國際局
第 七 條:財務
第 八 條:第五條至第八條的修正
第 九 條:批準和加入;生效
第 十 條:本協定的效力和有效期
第 十 一 條:對第一條至第四條和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修訂
第 十 二 條:退出
第 十 三 條:領地
第 十 四 條:簽字、語言、通知
第 十 五 條:過渡條款
附 件:國際分類的大類和小類表
決 議: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
洛迦諾協定
1968年10月8日簽訂于洛迦諾
第一條 專門聯盟的建立;國際分類法的采用
(1) 適用本協定的國家組成專門聯盟。
(2) 上述國家采用統一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分類法(下稱“國際分類法”)。
(3) 國際分類法應當包括:
(i) 大類和小類表;
(ii) 使用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目錄,包括這些商品分成大類和小類的分類標記;
(iii) 用法說明。
(4) 大類和小類表作為本協定的附件,依照第三條規定設立的專家委員會(下稱“專家委員會”)可以對其作出修正和補充。
(5) 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目錄和用法說明應當由專家委員會依照第三條規定的程序通過。
(6) 專家委員會可以依照第三條規定的程序對國際分類法進行修正和補充。
(7) (a) 國際分類法應當使用英語和法語制定。
(b) 第五條所述大會可以指定的其他語言的國際分類法正式文本,應當由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下稱“本組織”)公約所述的知識產權國際局(下稱“國際局”)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后制定。
第二條 國際分類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圍
(1) 除本協定規定的要求外,國際分類法純屬管理性質。然而,每個國家可以將其認為適當的法定范圍歸屬于國際分類法。特別是本專門聯盟各國對本國給予外觀設計的保護性質和范圍應當不受國際分類法的約束。
(2) 本專門聯盟的每一國家保留將國際分類法作為主要的分類系統或者作為輔助的分類系統使用的權利。
(3) 本專門聯盟國家的主管局應當在外觀設計保存或注冊的官方文件上以及在正式公布這些文件時在有關刊物上標明使用外觀設計的商品所屬國際分類法的大類和小類號。
(4) 在選擇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目錄中的用語時,專家委員會應相當謹慎,避免使用含有專有權的用語。但是按字母順序排列的索引中所列的任何用語并不表示專家委員會對該用語是否含有專有權的意見。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
(1) 專家委員會應當承擔第一條第(4)款、第(5)款和第(6)款所述的任務。本專門聯盟的每一國家,在專家委員會都應當有代表,該委員會應當按照出席國家的簡單多數所通過的議事規則進行組織。
(2) 專家委員會應當依本專門聯盟國家的簡單多數票通過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目錄和用法說明。
(3) 對國際分類法的修正和補充的建議可以由本專門聯盟的任何國家主管局或者由國際局提出。由主管局提出的任何建議應當由該局通知國際局。由主管局以及由國際局提出的建議應當由國際局在不遲于審議該建議的專家委員會會議開會前二個月送交專家委員會的每一成員。
(4) 專家委員會關于國際分類法的修正和補充的決定應當由本專門聯盟國家的簡單多數通過。然而,如果決定涉及建立新的大類或者將一些商品由一個大類轉移至另一大類時,需要全體一致同意。
(5) 每個專家應當有通過郵寄投票的權利。
(6) 如果一個國家未指派代表參加專家委員會的一屆會議,或者指派的專家在會議期間或者在專家委員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期間未參加投票,該有關國家應當認為已接受專家委員會的決定。
第四條 國際分類法及其修正和補充的通知與公布
(1) 專家委員會所通過的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目錄和用法說明,以及該委員會所決定的國際分類法的修正或補充應當由國際局通知本專門聯盟各國主管局。通知一經收到,專家委員會的決定就應當開始生效。然而,如果決定涉及建立新的大類,或將一些商品從一個大類轉移至另一大類時,該決定應當自發出上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開始生效。
(2) 國際局作為國際分類法的保存機構,應當將已開始生效的修正和補充編入國際分類法中。修正和補充的公告應當在大會指定的期刊上公布。
第五條 本專門聯盟大會
(1) (a) 本專門聯盟應當設立大會,由本專門聯盟各國組成。
(b) 本專門聯盟每一國家的政府應當有一名代表,可輔以若干副代表、顧問和專家。
(c) 每一代表團的費用應當由委派代表團的政府負擔。
(2) (a) 除第三條規定外,大會應當:
(i) 處理有關維持和發展本專門聯盟以及執行本協定的一切事項;
(ii) 就有關修訂會議的籌備事項對國際局給予指示;
(iii) 審查和批準本組織總干事(下稱“總干事”)關于本專門聯盟的報告和活動,并就本專門聯盟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對總干事給予一切必要的指示;
(iv) 確定本專門聯盟的計劃和通過其三年預算,并批準其決算;
(v) 通過本專門聯盟的財務規則;
(vi) 決定英語和法語以外語言的國際分類法正式文本的制定;
(vii) 除按第三條所設立的專家委員會以外,建立為實現本專門聯盟目標而認為適當的其他專家委員會和工作組;
(viii) 確定接受哪些非本專門聯盟成員的國家以及哪些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為觀察員出席大會的會議;
(ix) 通過第五條至第八條的修正案;
(x) 采取旨在促進實現本專門聯盟的目標的任何其他適當的行動;
(xi) 履行按照本協定是適當的其他職責。
(b) 關于與本組織管理的其他聯盟共同有關的事項,大會應在聽取本組織協調委員會的意見后作出決定。
(3) (a) 大會的每一成員國應當有一票表決權。
(b) 大會成員國的半數構成開會的法定人數。
(c) 盡管有(b)項的規定,如任何一次會議出席的國家不足大會成員國的半數,但達到三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時,大會可以作出決定,但是,除有關大會本身議事程序的決定外,所有其他決定只有符合下述條件才能生效。國際局應當將上述決定通知未出席的大會成員國,請其在通知之日起三個月的期間內,以書面表示是否贊成或棄權。如該期間屆滿時,這些表示是否贊成或棄權的國家數目達到會議本身開會法定人數所缺少的國家數目,只要同時也取得了規定的多數票,這些決定即應當生效。
(d) 除第八條第(2)款規定外,大會的決定需有所投票數的三分之二票。
(e) 棄權不應當認為是投票。
(f) 一名代表僅可以一國名義代表一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