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寧波“唐獅”侵權案看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合法性
- 一般人以為,馳名商標是由國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認定的。近日,寧波一家企業通過打了一場官司贏來了馳名商標,然而,隨著法官判決一槌敲下,各種疑問和說法紛紛出現。記者就這一案件采訪了多名專家后發現,經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具有合法效力,通過法院判決認定馳名商標可以有效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法院認定馳名商標引發種種疑問
2005年初,寧波博洋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洋公司)發現本市某電器有限公司生產的吸油煙機和燃氣灶等家電產品(包括路牌、說明書、外包裝等),與本公司注冊商標“唐獅TONLION”相同,即前去交涉,對方認為沒有侵權。雙方協商未成,博洋公司便于當年11月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波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在訴訟中,博洋公司提出了一個特別的要求,請法院認定“唐獅TONLION”商標為馳名商標。寧波市中級法院受理后,經多次調查取證,于近日對這一案件審理終結。法院認為,“唐獅TONLION”注冊商標全國知曉,聲譽顯著,已經充分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鑒于此,本院依法認定原告博洋公司作為商標權人的第921551號‘唐獅TONLION’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根據這個認定,寧波市中級法院作出了三項判決內容:一、被告寧波某電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博洋公司擁有的“唐獅TONLION”馳名商標的侵犯;二、被告立即銷毀標有“唐獅”“TONLION”和“tonlion”文字的侵權路牌、外包裝、說明書及相關宣傳資料;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5萬元。
出人意料的是,此案宣判后很快在當地引發了一些爭議。一些人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事,到底是工商管還是法院管。有人質疑,博洋公司生產的是家紡、服裝產品,某電器公司生產的是家電產品,兩家“井水不犯河水”,法院憑什么認定被告屬于侵權。還有人認為,工商部門行政審批的馳名商標與法院裁定的馳名商標是不是一回事,并質疑二者是否具有同等權威性,似此等等,眾說不一。
——法院認定馳名商標合法且符合國際慣例
針對“唐獅”侵權案引發的種種爭議,記者專訪了相關法律專家。通過了解多名專家的觀點,記者發現,法院認定馳名商標不僅具有合法性、權威性,而且更符合國際慣例。
首先,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符合法律規定。
據了解,按照《商標法》規定,馳名商標認定有三種途徑,前兩種是通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行政審批或案件裁定的方式確定企業某品牌為馳名商標,第三種是經司法機關訴訟判決來認定馳名商標。工商部門的行政認定與司法機關的訴訟判決有著不完全相同的前提條件。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該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國家工商行政部門應主要根據這五方面條件,依照行政程序進行審查、認定馳名商標。而對司法機關來說,除了《商標法》規定的五方面“充分條件”外,還需兩個“必要條件”:一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明確,涉案商標是否使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或是否屬于域名侵犯商標權等;二是原告企業必須同時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請求。
據寧波中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唐獅”侵權案審判長王家星介紹,司法機關認定馳名商標的兩個“必要條件”實際是一個整體,因為商標侵權爭議如涉及一般性注冊商標,法院也同樣予以保護,但這種保護只限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而馳名商標是跨類保護,只要認定馳名商標,其他任何企業或單位就不能從事同一品牌的生產經營活動。如寧波“雅戈爾”屬馳名商標,主要產品是紡織服裝,但是除非得到“雅戈爾”的有效授權,否則任何“雅戈爾”家電、“雅戈爾”食品均屬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