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出口管理辦法(暫行)20日起施行
- 《紡織品出口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商務部審議通過,并經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同意,現予發布,20日起施行。
商務部外貿司9月20日消息,《紡織品出口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商務部審議通過,并經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度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數量仍按《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20號)執行。《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20號)自2007年1月1日起廢止。
紡織品出口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規范紡織品出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紡織品出口管理工作,并會同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制定并調整《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管理商品目錄》)。
《管理商品目錄》應以公告形式發布,內容包括涉及的產品類別及其稅則號、涉及的國家或者地區、實施時間范圍和許可總量等。
第三條 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工作。
質檢總局根據商務部的建議,臨時授權上述部門負責《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紡織品的原產地證書簽發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出口國指最終目的國(地區),加工貿易出口指實際報關出口國(地區)。有關轉口貿易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一般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補償貿易、進料加工、保稅工廠和其他貿易方式的紡織品出口許可管理。
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且屬于《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的紡織品,海關不驗核許可證,待上述貨物實際離境申報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出口到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管理的國家(地區)的,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的紡織品經出口監管倉庫(出口配送型)出口的,海關在入倉環節驗核許可證,并在許可證規定的有效期內(離境)出口至《管理商品目錄》指定的國家(地區),不得留在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