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信用體系建設 促進行業和諧發展
不久前,中國縫制機械協會秘書長楊曉京撰文《建設行業信用體系 促進經濟和諧發展》,對整個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加以闡述。
目前,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問題已成為我國縫制機械行業發展的重要議題,值得行業同仁共同關注。
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統一的信用規則、有序的信用活動需要法律依法確認和保障,因此需要加強法制建設,從而保障信用關系的法制化,使行業內的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信用交易的過程、彼此的權利和義務用法律來保證。但事實上,法律有時候并不是我們想象中那樣完善。
從目前中國縫制機械行業的現狀來看,行業信用體系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商標侵權、制假販假售假、拖欠貨款、虛假投標、騙稅逃稅、偽造賬目、合同欺詐、串貨銷售等等不講
誠信、欺詐欺騙行為。以賒賬和收賬為例,目前我國縫制機械行業內的財政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業務部門主管;另一種是由財務部門主管。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這兩種方式都不是非常有效,不能徹底解決企業應收賬款居高不下的難題。
單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以上這些問題企業都可以通過必要的法律監管和法院訴訟來達到保護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目的。我國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更有對詐騙等犯罪以重刑的規定,但現實中法律都不足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消除不講信用活動的發生。這其中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我國至今未能出臺《社會信用信息法》。如果有了這部《社會信用信息法》就能夠為商業化的社會誠信機構在開展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評級、服務等業務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改變目前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缺乏法律基礎的狀況。信用立法工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從實踐角度考慮,我們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規,并結合我國國情在此基礎上以比較完備的行政管理規定的形式頒布,盡早為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奠定制度框架。
其次,就是法院的判決得不到完全的執行,也就是現在社會上所謂的“執行難”。在中國縫制機械行業里,我們還是以拖欠貨款為例。如果我們的國家機器能夠全方位地保證各級各地法院的判決得到堅決、徹底地執行,那么那些欠債不還的人就沒有辦法逃避債務了,也就不會出現好像在中國縫制機械行業內已司空見慣的“拿報廢汽車來抵債”的類似事件了。我國法制建設一直強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但就是這種判決得不到執行卻在某種程度上造就了“楊白勞”與“黃世仁”錯位的必然性。
目前,國內法律法規的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那么為了幫助企業降低信用風險,我們應該尋找其他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