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標準執行難度何其大?
最近,中縫協成立了全國縫制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電氣專業組。在與來自興大豪的張興國和鮑麥克斯的甄力交流時,筆者得到了這樣的信息:我們在制定標準的時候,缺少強制性標準。如果標準本身不具備強制的執行力,那勢必會在執行過程中失去效力,甚至會被企業束之高閣,這樣的結果就與協會和企業的各種努力背道而馳。
筆者在國標委對加強強制性標準的文件計劃中了解到,在以下這些范圍內應該出現強制性標準或強制條文的內容:
(一)有關國家安全的技術要求;
(二)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三)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技術要求;
(四)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設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環境質量要求;
(六)保護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七)防止欺騙、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要求;
(八)維護國家經濟秩序的重要產品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