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顏色商標保護亟待關注
2006年12月4日,美國專利商標局頒布了關于包含顏色因素的商標審查修正案,進一步明確了顏色商標實質性修改的有關規定。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2001年修改商標法時雖然增加了關于顏色商標的規定,但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訂的《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關于顏色商標的規定仍比較簡單。2005年12月16日,塵埃落定的瑞典凱普曼顏色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案,也從實務層面反射出國內相關執法與司法部門對顏色商標進行嚴格限制的傾向。
顏色商標,僅指單一顏色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不包括由顏色與除顏色以外的其他因素組合而成的商標,我國商標法所規定的顏色商標僅指顏色組合商標。近日網絡報道的“連云港市首件顏色商標誕生”系對顏色商標內涵與外延的誤讀,事實上目前國內尚未批準注冊任何顏色商標,包括顏色組合商標在內。
由于TRIPS協議第十五款規定允許將顏色組合作為商標注冊,因此目前很多國家均對顏色組合商標注冊給予認可;但是允許將單一顏色商標注冊的國家為數甚少,僅有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及瑞士等國。反對允許單一顏色商標注冊的理論觀點主要包括顏色用盡說、色度混淆說及顏色功能性說,一般系基于對同業競爭者所造成的顏色壟斷影響與對消費者造成的來源識別困難而提出。
美國是最早對顏色商標進行保護的國家。由于在美國進行商標注冊不僅單純依據商標的最初設計考核其顯著性,且可以通過長期的商標使用而使商標獲得所謂“第二含義”,從而最終取得商標所要求必備的顯著性。因此美國對顏色商標甚至單一顏色商標的保護存有深厚的制度基礎。Qwens-Corning公司于1987年在其玻璃絕緣產品上成功獲得粉紅色商標注冊,Qualitex公司于1995年在其“干洗燙衣板墊子”產品上歷經波折、最終通過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確認其對“金綠色”商標的所有權,均基于對各自商標長達三四十年的持續使用和廣泛宣傳使其商標對相關公眾形成條件反射式的產品來源識別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該兩枚商標均為單一顏色商標,其獲準注冊反映出美國在顏色商標保護方面的力度與深度。
由于我國對商標采取注冊審查制度,商標的內在顯著性或固有顯著性在商標審查時的決定意義異常重大。雖然依靠當前技術創造出的色差可以有二十萬種,但肉眼能夠識別的色差卻僅有七百五十種;僅憑借顏色而不依賴于其他任何因素(諸如文字、圖形等)以取得商標的顯著性,無論在商標設計階段還是注冊審查階段均具有很大的困難。就像美國商標審查指南中指出的一樣,顏色商標永遠不可能具有內在顯著性。在我國目前的商標制度體系下,如果顏色商標注冊審查的關注方向不發生轉變,仍將存在以“顏色商標過于簡單”而駁回注冊申請的可能。
然而,隨著商標保護范圍的日益擴大,是否給予顏色商標注冊、如何對顏色商標進行保護,成為我國商標審查與審理機關不可避免的現實問題。瑞典凱普曼公司的商標注冊問題已經向我國相關部門提出了挑戰。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貿易聯系日趨緊密,歐盟成員國與美國是我國最重要的貿易合作伙伴;但知識產權問題卻成為中美、中歐貿易的焦點和主要障礙。除專利權、著作權以外,在兩大貿易伙伴對顏色商標給予保護的情況下,如果我國對此繼續予以限制,此類爭議將不可避免地影響雙方的貿易合作。
盡管我國與美國的商標法律體制不完全相同,但美國專利商標局對顏色商標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及其實踐經驗對我國相關工作不無借鑒作用。